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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上海前进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8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原告:上海前进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庆阳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志铨,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长塘村朝阳一弄28号。 法定代表人:王芳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亮,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明华,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前进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为与被告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雅伦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予以受理。被告爱雅伦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本院准许后爱雅伦公司于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对本诉及反诉合并审理,于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志铨,被告爱雅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伟亮、袁明华到庭参加诉讼。2008年11月17日,爱雅伦公司申请撤回对前进公司的反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进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同年10月19日又订立《商标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告的“505”商标转让给被告,费用共计人民币108万元,现被告至今尚有22万元转让费用未付,已属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该款。 被告爱雅伦公司答辩称,原告与被告间就“505”商标转让达成协议属实,协议约定转让费用为人民币108万元,其中商标转让费38万元,人员安置费7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了86万元,但由于原告未按照协议终止与所有商标使用许可单位的使用许可,并且未将该情况告知被告,已属违约。而且原告公司实际并无人员需要安置,向被告收取70万元安置费属欺诈行为。另外,原告于2008年初向其客户广为发函,称其因“505”商标假冒情况严重,所以停止使用该商标,改用“515”商标,原告的该行为属恶意贬损“505”商标,使得 “505”商标的声誉受损严重,已不再具有合同约定的价值,要求减少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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