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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09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2KB
文件简介: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 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南旺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双,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淑军,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淄川区龙泉镇和庄大街30号。 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受理。2008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方代理人王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注册号为1125601号HAOLIER商标、3568140号HAOLIER商标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50 000.00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商标转让费50 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将上述商标变更至原告名下。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确认注册号为1125601号HAOLIER商标、3568140号HAOLIER商标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商标注册变更手续;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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