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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智圣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020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 原告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塔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辽宁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蔡可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月丹,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莱芜智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圣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莲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伟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弘。 原告灯塔公司与被告智圣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灯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月丹,被告智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灯塔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制造酱油醋等调味品的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起源于1904年(光绪三十年)创立的"裕长酱园"。解放后,改造为国营青岛第一酿造厂,1984年11月变更名称为青岛市酿造公司,2004年改制为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原告是中国调味品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调味品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全国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有效单位、中国调味品行业食醋十强品牌企业、中国调味品著名品牌企业50强、山东省食品综合实力(食品制造)百强企业、打假维权重点保护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自70年代初开始使用"灯塔"商标,1981年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醋、豆豉、豆瓣、油辣酱,注册证号为126535。 多年来,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坚持以各种方式(报刊、影视、户外广告、展览会、重大活动冠名赞助、派发宣传品等6种方式)展开对该商标的宣传。2001年、2004年连续两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9月灯塔牌食醋被国家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灯塔"产品荣获中国调味品行业食醋十强品牌企业、国家免检产品(食醋)、国家免检产品(酱油)、中华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中国调味品牌企业50强、中国调味品协会推荐产品(特级酱油)、中国调味品协会推荐产品(米醋、干醋)、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首届山东名牌食品博览会推荐产品、山东名牌产品、青岛名牌产品、青岛市食品安全放心推荐产品、打假保优重点保护产品、健康食品、放心年货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近几年来,原告凭借"灯塔"牌商标,产品销往全国,在省内17个地市设立专卖店300余家及10余个驻外省市办事处,年销售增长率25%以上。还远销英国、美国、南非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中国调味品协会的统计,"灯塔"产品(食醋)在国内行业排名第四,各项综合经济指标的统计在省内排名第一。 原告花费巨资通过多种媒体对涉案"灯塔"商标进行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原告为此获得多项荣誉。该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的各项标准。 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智圣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不锈钢锅铲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灯塔"相同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1、认定原告的第126535号"灯塔"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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