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原告美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电视台影视频道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9-05-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95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原告美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美亚公司)诉被告湖南电视台影视频道(以下简称影视频道)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亚公司和西安美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军,被告影视频道的委托代理人曾鼎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亚公司和西安美亚公司诉称,电影作品《枪林恋曲》(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号:电审故字〔2004〕第067号)系两原告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共同出品。根据两原告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之间约定,两原告共同享有该影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版权,权利期限自该影片出品之日开始,截止至版权法定保护期届满之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仅享有该影片署名权及因该影片获奖而获得的荣誉权。两原告日前发现,被告影视频道未经许可于2006年7月14日播出了该影片。被告上述播出行为,严重侵犯了两原告对该电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已构成侵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出电影作品《枪林恋曲》;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人民币;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