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原告罗华恩与被告汪庆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2009-04-2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914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原告:罗华恩。 委托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庆伟。 委托代理人:郭锐,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华恩为与被告汪庆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蔚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晓红、朱永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确定了举证期限。本院于2008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华恩及其委托代理人项俊勇,被告汪庆伟的委托代理人郭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华恩诉称,原告罗华恩是注册商标“世界风”的所有人,商标注册号为第316099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电话机等商品。该“世界风”注册商标由汉字“世界风”和汉语拼音“HIJIEFENG”组成,由国家商标局于2003年6月14日核准注册,2008年6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开办的缙云县星欣达通讯经营部在销售一种“大哥大”式样的手机,手机机身正面下方印有“世界风”字样,机身背面中部也印有“世界风”字样。原告遂于2008年6月18日委托他人在公证机关的陪同下,来到该手机店购买了一款这样的手机,并进一步发现该款手机机身上及包装物上找不到任何生产厂家的名称。原告是注册商标“世界风”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销售标注汉字“世界风”标志的手机,已侵犯了原告“世界风”注册商标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二、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