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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胡金高、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僡康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69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原告胡金高。 原告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朝星,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慧。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毅,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僡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墁塘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应玉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笑圭,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金高、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僡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僡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高、金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慧、孙毅,被告僡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笑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金高、金威公司起诉称:原告胡金高就胡师傅中文及图形于2002年11月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第21类商标注册,使用商标为烹饪锅、炸锅、铁锅等,该商标在2004年11月7日获得注册,商标注册号3355312。2005年3月5日,两原告签订了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将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使产品市场销量不断增涨,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2006年9月销售收入达到了900万元。不久原告发现市场上有企业生产的锅的商标使用了与原告相近似的商标,导致原告产品销量日趋下降,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2006年11月份销售收入为500万元。原告遂着手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告生产的锅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无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地冲击了市场,致使原告产品销路受阻,使原告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外包装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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