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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广东老爷车伟林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凌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369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0KB
文件简介:原告广东老爷车伟林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公平服装城内。 法定代表人江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景,杨建章,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凌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美琴,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老爷车伟林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老爷车公司)诉被告陈凌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老爷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景,被告陈凌云的委托代理人韩美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老爷车公司诉称: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老爷车公司)于1987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系主要从事专业的品牌服饰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的跨国公司。香港老爷车公司是“老爷车”系列注册商标权人(包括图形、中文文字、中文拼音及组合),“老爷车”组合商标于1990年9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服装、鞋、帽等,核定使用的商标标识为“ ”。同时,香港老爷车公司在其他类别上对“老爷车”系列商标也进行了防御性注册。另外,香港老爷车公司在日本、韩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法国、俄罗斯、泰国、新加坡、越南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老爷车”系列商标进行了注册,使“老爷车”品牌在全世界的范围内享有声誉。 “老爷车”系列注册商标通过香港老爷车公司及其包括广东老爷车公司在内的合作伙伴近二十年的不懈努力,其系列服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逐年大幅上升,产品销售额据全国同行业前列。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颁发的荣誉证书显示:“老爷车”茄克衫在同类的产品中的市场综合占有率(2003年-2005年度)居前十名;“老爷车”皮革服装2004年度在同类产品中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居前十名;“老爷车”T恤衫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分别荣获同类产品市场销售额领先品牌。2003年5月,香港老爷车公司被杭州市消费者协会授予“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金承诺单位”称号。“老爷车”系列服饰被多个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质量信得过单位”称号。并多次获得“浙江省消费者放心满意十佳服饰品牌”、“中国名优品牌”等一系列的荣誉称号。至今,老爷车品牌系列服饰产品在各省、市、自治区均设有总代理及众多的专卖店,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老爷车”服装的广告在全国境内到处可见,2004年原告广东老爷车公司更是投入巨额资金聘请任达华先生为公司代言人。经过香港老爷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持续使用、宣传和维护,“老爷车”品牌逐渐获得了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老爷车”系列商标也逐渐成为享誉国内且为社会所公认的知名商标,已达到了事实上的驰名性。2008年,第529328号“ ”组合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10月1日,原告广东老爷车公司经“老爷车”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依法成为“老爷车”系列注册商标大陆范围内,在第25类商品上的合法使用人。2006年10月11日,原告广东老爷车公司作为“老爷车”系列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人,经“老爷车”系列注册商标权人香港老爷车公司的明确授权,在中国境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全权处理侵犯“老爷车”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陈凌云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杭州萧山城厢老爷车服饰店门匾上使用“老爷车”作为企业的字号,将与“老爷车”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同时,在其经营商品时,将“老爷车”商标作为其经营的商品商标对外宣传,从而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陈凌云销售的商品就是“老爷车”商品。被告陈凌云的侵权行为,使广东老爷车公司的销售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给“老爷车”注册商标权人及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陈凌云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陈凌云停止销售侵犯第529328号“ ”商标、第889295号“老爷车”商标、第909203号“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陈凌云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老爷车”企业字号,并停止销售带有“老爷车”企业字号的服装。3、被告陈凌云因商标侵权向原告广东老爷车公司支付经济赔偿款2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凌云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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