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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东方出版中心诉被告上海爱比埃西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4-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664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原告东方出版中心,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祝君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培新,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比埃西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黎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曲月萍,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出版中心诉被告上海爱比埃西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培新、徐拥军,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曲月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0日签订《中华国医国药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一)一份,约定原告负责出资人民币600万元;被告负责向新华社新华音像中心(以下简称新华音像中心)取得《中华国医国药》项目全面合作权;《中华国医国药》摄制规模为2,000集,被告与新华音像中心合作全部收益的70%归被告,而被告收益中的60%归原告;项目计划于2006年底基本完成拍摄任务,2007年进入后期制作与发行。2005年12月29日,被告与新华音像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二)一份。原告随后完成了出资600万元的义务。然至2007年底,被告及新华音像中心既未完成2,000集《中华国医国药》的拍摄,也未向国内外市场公开发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2008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一并返还600万元,但是被告不同意解除合作协议。至此,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对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协调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开拓销售市场等义务,致使新华音像中心无法完成2,000集《中华国医国药》的拍摄、制作、出版等工作,被告的行为已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华国医国药》项目合作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6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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