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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嫩江县鸿宇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83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柳夕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训义,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嫩江县鸿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司法局楼下13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孝。 原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嫩江县鸿宇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训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嫩江县鸿宇经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虎TIGER及图形”为原告在1993年合法注册的商标。2007年7月12日,浙江金华海关书面通知原告,称其于同年6月22日查扣了一批被告申报出口的“虎”商标的电池。同年7月26日,金华海关认定被告报关出口的该批电池为侵权产品并予以没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在《浙江日报》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19922.87元。 被告嫩江县鸿宇经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