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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3M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澳深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温州康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164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9KB
文件简介:原告3M公司(3M 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3M中心(3M Center,St.Paul,MN55144-1000,U.S.A.)。 法定代表人史密斯?马歇尔(Marschall I.Smith),该公司高级副总裁、法律总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覃永德,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岳澄,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澳深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南片工业区豪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缪连云,经理。 被告温州康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站南商贸城F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缪光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志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思清,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3M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澳深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深公司)、温州康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特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3M公司、澳深公司、康特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08年1月9日、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3M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岳澄,澳深公司法定代表人缪连云,康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思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M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以下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1.注册证号为第542697号的“3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外科、内科、牙科和兽医仪器和器械、人造四肢、人造眼睛、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2.注册证号为第230882号的“LITTMAN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医疗仪器、医疗器械;3.注册证号为第3322538号的“L+LITTMANN+QUALITY+双圆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全套听诊器;4.注册证号为第1186921号的“L+双圆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听诊器、医疗器械、医疗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疗用分析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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