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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于如江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州中信安科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实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9-06-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802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如江,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路文化街18栋1号。 委托代理人贺文龙,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部软件园创业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海涛,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海涛,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中信安科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蒋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源泽,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如江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兰州中信安科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中信安科公司)网络实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如江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兰法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名称变更前为三七二一公司。2006年3月26日、27日、31日,于如江与原三七二一公司的授权代理商兰州中信安科公司连续签订了三份《中信网网站服务合同》,约定由于如江向兰州中信安科公司购买如下服务:标准首页一套(页)、标准内页一套(页)、网站托管服务100M、产品展示系统一个、信息发布系统一个、留言板一个、邮箱30M,上述服务时间均为一年。特殊要求有:注域名WWW.AK001.cn、WWW.AK001.tom,享受中信商贸VIP会员服务,服务费880元,国际顶级域名200元,合计1080元。注册词分别有:1、“莫高窟”、“鸡公山”、“升力元”、“崆峒山”、“王洛宾”网络实名,价格均为2400元,注册日期除“王洛宾”外是2006年4月6日,“王洛宾”注册日期为2006年4月28日,服务期限均为3年;2、“含权消费”、“和政羊”、“仲景祠”网络实名,价格均为1500元,注册日期是2006年4月6日,服务期限3年;3、“月牙泉”、“洮砚”、“铜奔马”、“河西走廊”、“黄河母亲”、“医圣祠”网络实名,价格均为800元,注册日期是2006年4月6日,服务期限1年;4、“酒泉夜光杯”网络实名,价格500元,注册日期是2006年4月6日,服务期限1年。合同另注明“3721网络实名首选”。网址为http://realname alibaba.com.cn的网页中,就用户如何在电脑中开启网络实名功能,提供了两种实现方式,即安装“王牌插件”或登录到www.3721.com网站后在该网站的搜索引擎导航栏中直接搜索。 ......
文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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