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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071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吕岭路75-77号长安大厦12楼G室。 负责人谢崇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白萍,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职员。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住所地厦门市福厦路与仙岳路交叉路口西侧SM商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樊晓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满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黎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食品部副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南安市官桥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志云、叶茗发,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下称南强之路事务所)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下称沃尔玛SM分店)、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华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强之路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吕盛、张白萍,被告沃尔玛SM分店委托代理人周满华、钟黎强,被告金华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志云、叶茗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强之路事务所诉称,金坛市三洋酱油制品厂(下称三洋酱油厂)于2001年6月14日于第30类“酱油”注册了第1587043号“鸵鸟及图”商标(下称讼争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6月13日。2007年12月24日,原告与三洋酱油厂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受让该讼争商标,在商标局未核准该受让之前,三洋酱油厂将该讼争商标免费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有权再许可给他人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该讼争商标许可给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强辉酱油厂(下称强辉酱油厂)使用在酱油等调味品上。被告金华公司从2007年初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鸡精、调味粉等9个系列的调味品上使用与讼争商标相近似的“驼鸟及图”商标,并在其网站www.jhyz.cn上展示该产品。被告沃尔玛SM分店销售了以上产品。原告认为,金华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讼争商标相近似的“驼鸟及图”商标,沃尔玛SM分店销售了该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87043号“鸵鸟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沃尔玛SM分店停止销售带有“驼鸟及图”标识的调味品,金华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驼鸟及图”标识的调味品;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2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