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071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原告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吕岭路75-77号长安大厦12楼G室。 负责人谢崇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白萍,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职员。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住所地厦门市福厦路与仙岳路交叉路口西侧SM商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樊晓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满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黎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食品部副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南安市官桥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志云、叶茗发,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下称南强之路事务所)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下称沃尔玛SM分店)、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华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强之路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吕盛、张白萍,被告沃尔玛SM分店委托代理人周满华、钟黎强,被告金华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志云、叶茗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强之路事务所诉称,金坛市三洋酱油制品厂(下称三洋酱油厂)于2001年6月14日于第30类“酱油”注册了第1587043号“鸵鸟及图”商标(下称讼争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6月13日。2007年12月24日,原告与三洋酱油厂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受让该讼争商标,在商标局未核准该受让之前,三洋酱油厂将该讼争商标免费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有权再许可给他人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该讼争商标许可给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强辉酱油厂(下称强辉酱油厂)使用在酱油等调味品上。被告金华公司从2007年初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鸡精、调味粉等9个系列的调味品上使用与讼争商标相近似的“驼鸟及图”商标,并在其网站www.jhyz.cn上展示该产品。被告沃尔玛SM分店销售了以上产品。原告认为,金华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讼争商标相近似的“驼鸟及图”商标,沃尔玛SM分店销售了该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87043号“鸵鸟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沃尔玛SM分店停止销售带有“驼鸟及图”标识的调味品,金华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驼鸟及图”标识的调味品;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2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