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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沈添与被上诉人中国传媒大学、江西电视台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12-2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386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添,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住新余市渝水区新钢公园村22栋2楼1号,身份证号:360502196302101628。 委托代理人章立迅,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贞祥,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系上诉人沈添的丈夫,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钢公园北村19栋2楼1号,身份证号:36050219620902165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传媒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武,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 张倩,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 杨晓虹,北京市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电视台,住所地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号。 法定代表人杨玲玲,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 廖春伟、万维藩,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沈添与被上诉人中国传媒大学(以下简称传媒大学)、江西电视台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洪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添的委托代理人章立迅、朱贞祥,被上诉人传媒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杨晓虹,被上诉人江西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廖春伟、万维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997年4月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新钢教委新苗幼儿园,其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宋慧卿。1998年该幼儿园改制由私人承包,原告沈添通过公开竞聘,取得该幼儿园的承包经营权,并于当年年底在幼儿园内部举办了一次“新苗乐首届艺术节”的幼儿表演活动,该幼儿园更名为“新余钢铁公司幼教中心新苗幼儿园”。2002年12月3日原告沈添以“新苗”标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6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取得“新苗”商标专用权,使用期限为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教育信息;幼儿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游乐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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