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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与被上诉人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9-05-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507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中公司)、原审被告淄博崇正镭射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崇正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长沙黄兴南路分店)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北京天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晓明和原审被告沃尔玛长沙黄兴南路分店委托代理人段虎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淄博崇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7日,原告北京天中公司与张含韵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了一份《经纪人合约》,约定:张含韵委托原告北京天中公司为其演艺经理人,时间自2004年9月17日至2012年9月16日止,共8年;在协议生效期间,张含韵同意原告北京天中公司为其唯一合法委托人,张含韵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再授权或委托任何人士或机构进行相关活动;本协议内演艺工作之定义泛指:电影、电视、电台、广告、现场演出、舞台表演、录音、录像及其它任何相关或衍生之媒介及产品;在合约生效期张含韵承诺不再另外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演艺事务协议,亦不参与任何并非原告北京天中公司所安排之演艺或与演艺有关的活动,但如果经原告北京天中公司同意可参与其他演艺活动;张含韵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凡张含韵为原告北京天中公司服务演出或由原告北京天中公司安排服务演出之作品之财产权及/或版权及其相关权益,皆为原告北京天中公司绝对永远拥有。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