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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真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2009-04-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721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256号。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慧,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慧,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江市真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岸兜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清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文渊,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 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27,D一91074号(Langer Platz 27,D-91074 Herzogenaurach Germany)。 法定代表人博克 迪特(Dock Bieter),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勤、周世兴,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海曙志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2O号。 法定代表人葛吕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公司)、福建晋江市真星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O7)甬民四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好又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慧、张慧,上诉人真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文渊,被上诉人波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世兴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波马公司系第76559号“PUMA美洲狮(图形)”及第570147号“PUMA字母及美洲狮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两个商标的有效期限分别至2008年12月1日和2011年10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即鞋、衣服和帽等。 2007年4月7日,波马公司委托鲍明伟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256号好又多公司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真星公司生产的男运动休闲鞋一双(规格71639),当场取得好又多公司销售发票一张。随后鲍明伟在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对购买的运动休闲鞋的外观及合格证进行了拍摄并将照片冲印出来。根据波马公司的申请,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所购运动休闲鞋及发票经密封后交给鲍明伟。同年4月12日,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了(2O07)浙甬天证民字第143号公证书。2O07年4月16日,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受波马公司委托,向好又多公司发出律师函,以该公司公开陈列并销售侵犯波马公司享有的第76559号、第570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休闲鞋为由,要求好又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予以封存,至迟于2OO7年4月30日前提供上述商品的历史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以及商品来源等相关资料,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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