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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丁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恕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72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4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丁信荣,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恕昌,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阳泉市平定县神子山村人,住阳泉市平定县神子山村,当地个体户。 上诉人丁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恕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阳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3月13日,该院以(2008)阳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8年3月20日,该院作出(2008)阳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丁豪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该院再审判决后,原审原告丁豪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请求: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阳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维持该院(2007)阳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理由:一、原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任何错误,没有再审的理由。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阳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清楚,并有大量证据予以佐证, 足可以认定上诉人的第3500195号”丁豪图形拼音”商标事实已处于驰名状态,故原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确认了这一事实是正确的。二、再审裁定依据的法律错误,再审判决程序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再审立案条件。但该法条是针对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其申请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应当再审,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根本没有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过再审申请,该院裁定再审依据的法律条款错误。2、(2008)阳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程序不当,没有通知上诉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也未开庭就做出判决,严重剥夺了法律赋予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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