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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斯蒙特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生效日期:2008-10-2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841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 法定代表人郑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肖荣,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又明,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55317查哈森市市场大道8200号(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55317 U.S.A.)。 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艾默生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芳,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肖荣、茅又明,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翻译丁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ROSEMOUNT”商标核发的第155718号商标注册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2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即工业和航空用压力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压力敏感仪、温度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温度敏感仪、攻角敏感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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