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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山东嘉业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E:建筑业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793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3KB
文件简介:原告山东嘉业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贾黄路口。 法定代表人颜景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剑啸,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邢台县新嘉业日用杂品销售部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州北路豫东市场南大街中段。 委托代理人宋秀花,邢台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嘉业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嘉业公司)与被告李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嘉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剑啸,被告李娜的委托代理人宋秀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业公司诉称:我公司目前是全国乃至全亚洲最大的玻璃马赛克工艺灯罩的生产企业,始建于1980年,后于1995年改制并开始使用“嘉邦”商标,主要产品为玻璃马赛克灯罩等工艺品。原告的产品销往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欧美25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原告年产玻璃灯罩工艺制品近4000万件,实现年收入5.4亿元人民币。原告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近三年来,在全国和亚洲玻璃马赛克工艺灯罩行业一直排名第一。原告拥有的“嘉邦及图”商标连续两次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世界行业第一品牌。“嘉邦及图”商标至今已由原告连续使用12年,并于1999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注册时间比较长。原告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品牌的保护工作,对其商标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先后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的专利24项,并在中国、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16个国家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目前正筹备在深圳、香港的证交所同时上市事宜,股票拟名“山东嘉业”,并进入初审程序。多年来,原告通过各种报刊、杂志、电视台、国际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交会、华交会、美国、欧洲等商品展会,对企业产品和品牌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近三年投入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达3000多万元,极大地提高了“嘉邦”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之成为在国内外同行业享有极高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商标法所指的驰名商标,系在相关公众(同行业的相关单位)中驰名,原告商标在同行业中己处于事实驰名状态,属于驰名商标,理应取得重点保护和跨类别保护。被告虽然是在与原告生产的工艺灯罩等不同类的蜡烛等产品上使用“嘉邦及图”商标,但鉴于原告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所以被告的行为会足以误导广大消费者,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从而消弱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影响力,侵害了原告的专有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查明和认定原告持有的核定使用在“灯、灯罩”等产品上的第1261993号“嘉业及图”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事实;(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在其销售的蜡烛等产品上使用类似的“嘉邦及图”商标,赔偿原告差旅费等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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