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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秦兴才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1-0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2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兴才。 辩护人孔鹏华,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0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兴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8年10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次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08年11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恢复审理建议,次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祥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兴才及其辩护人孔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底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秦兴才租用常州市武进区太湖快艇有限公司的厂房,非经许可,擅自组织生产假冒注册脑白金商标口服液880盒(两瓶装)、假冒注册黄金搭档商标口服液2844盒(两瓶装),经鉴定,共计人民币267189元。 2008年5月9日,被告人秦兴才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秦兴才的供述、证人毛伯兴等人的证言笔录、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康奇有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书证、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兴才非经许可,擅自组织生产假冒注册脑白金商标口服液、假冒注册黄金搭档商标口服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