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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钱昌明与朱维铮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3-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73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原告钱昌明。 委托代理人张皓、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维铮。   原告钱昌明与被告朱维铮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昌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更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维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昌明诉称:2008年1月,原告发现在FT中文网上刊有被告的文章《重读近代史:挨打必因“落后”?》,该文章所阐述的“近代中国因腐败挨打”的观点系抄袭了原告文章《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观点。首先,原告文章《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发表于《探索与争鸣》杂志1999年第1期,先于被告文章的发表日期;其次,原告文章发表后引起学界争议,并被《报刊文摘》以节录的方式刊载,被告作为历史学界的领军人物应当知道“近代中国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观点属原告学术研究的成果;最后,被告发表于FT中文网上的《重读近代史:挨打必因“落后”?》一文观点与原告相同,但未注明来源于原告文章,该行为构成抄袭,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改编权。另外,《重读近代史:挨打必因“落后”?》一文还被搜狐、雅虎、新浪等多家网站转载,使公众误认为“近代中国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观点系为被告所独创。基于上述理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搜狐、新浪、雅虎网站上公开承认其行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并向原告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分;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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