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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孙佰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3-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055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卡斯蒂格奥勒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弟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马山云峰路底。 法定代表人郁佳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 被告孙佰荣。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与被告三弟公司、被告孙佰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拉科斯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凤全,被告三弟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明,被告孙佰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诉称,拉科斯特公司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1933年,拉科斯特公司就已在法国注册了鳄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七十多年来,“鳄鱼”品牌服装及系列商品在全球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迄今为止,“鳄鱼”商标已在192个国家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拉科斯特公司自1980年起分别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以及鳄鱼文字商标,其中包括第141103号和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以及G552436号鳄鱼文字商标,这些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5年9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将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拉科斯特公司并未将注册商标许可被告使用,亦未许可被告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可是三弟公司销售的服装(裤子)及其包装上不仅标有鳄鱼图形商标和鳄鱼文字商标,而且还标有原告的企业名称“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仅从工商查处的情况来看,其非法经营额就有111272元。据了解,这些侵权产品来源于孙佰荣,孙佰荣除销售给三弟公司外,还在自已的经营场所销售,工商查处其非法经营额为47884元。三弟公司和孙佰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权,其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一、三弟公司和孙佰荣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三弟公司和孙佰荣停止使用原告拉科斯特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三弟公司和孙佰荣连带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四、三弟公司和孙佰荣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