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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何新才(系丹阳市导墅镇前庄米厂业主)诉张云芳(系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星杨杂货店业主)、金具玲(系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金友粮油经营部业主)、丹阳市嘉贤米业有限公司上海陆巷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A:农、林、牧、渔业
生效日期:2008-12-1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57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原告何新才(系丹阳市导墅镇前庄米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袁思泉,男。 委托代理人李淑娟,女。 被告张云芳(系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星杨杂货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具玲(系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全友粮油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金巨尧,男。 委托代理人周尔全,男。 被告丹阳市嘉贤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桐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俊,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陆巷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品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中秋,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新才诉被告张云芳、金具玲、丹阳市嘉贤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贤公司)、上海陆巷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巷市场管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5日、2008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思泉、李淑娟,被告张云芳委托代理人陈琳,被告金具玲委托代理人周尔全,被告嘉贤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宏俊及被告陆巷市场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金具玲代理人金巨尧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新才诉称:原告开办的丹阳市导墅前庄米厂生产、销售的“丹绿”大米一直以良好的产品质量、较高的商业信誉在同行业中业绩卓越。“丹绿”大米诞生于1994年,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仅上海就有50个分销商,分销商遍布上海嘉定、闵行、松江、宝山等各区。较好的产品质量和大量的广告宣传使“丹绿”这一商标成为同行业中的知名商标,“丹绿”品牌及其独特的包装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显著性。1995年原告经营的“丹绿”大米进入上海市场,深受上海消费者的欢迎,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近期,原告“丹绿”大米的销售量急剧下降,销售量不足以往的40%。经过调查,被告张云芳正在陆巷市场管理公司内大量销售和原告商品商标、包装、装潢非常近似的大米。被告张云芳在被告陆巷市场管理公司内销售的假冒“丹绿” 大米是从被告金具玲处批发过来的,而被告嘉贤公司是假冒“丹绿”大米的生产商。原告所生产的大米是“丹绿”牌,并且“丹绿”是原告经过注册的商标,原告商品包装也取得了外观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商品包装袋的包装、装潢有其独特性,主体色调以绿色为主,显著特征部分是商品商标标识部分“丹绿”,其“丹绿”标识整体是一个圆形,圆形中间部分是商标“丹绿”,圆形下半部分是绿色水波纹似线条。被告张云芳和被告金具玲所销售的被告嘉贤公司生产的假冒大米也是“丹绿”牌,商标图样和原告的基本一致。被告嘉贤公司包装袋的主要色调、整体排版从视觉上和原告使用的商品包装、装潢基本无差别,且商标名称“丹绿”和原告也一样。被告嘉贤公司和原告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与整体印象足以使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被告张云芳、被告金具玲、被告嘉贤公司就是凭借原告商品的知名度,依靠和原告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强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四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云芳、金具玲、嘉贤公司停止销售假冒“丹绿”大米的商标侵权行为;2、被告嘉贤公司停止生产假冒“丹绿”大米的商标侵权行为;3、被告张云芳、金具玲、嘉贤公司、陆巷市场管理公司向原告支付商标侵权费人民币15万元;4、四被告承担打假、侵权调查费用人民币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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