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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市埃可索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彭小军、彭和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129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3KB
文件简介:原告广州市埃可索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龙洞迎龙大道6号大院内A10幢自编C幢首层西座。 法定代表人何奇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新民,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参加开庭诉讼,代收诉讼文书;代为申请执行。 被告彭小军,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云山村13组1号,经营地址:株洲市湘汇精品皮具城二楼C22-24号店面,身份证号码:430521197709150016。 委托代理人谭忠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高起群,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和平,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云山村13组1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5311280735。 委托代理人谭忠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广州市埃可索皮具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27日,原告经批准注册成立,2005年11月原告申请注册商标,2006年2月28日,国家商标局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涉案商标为原告皮具类系列产品商标。2006年8月18日,原、被告协商,由原告授权彭小军为该皮具系列产品湖南省特约经销商,授权期限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止。200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及加盟被告的经销商销售的部分皮具不是原告生产,也不是原告提供的,却贴着原告的皮具系列产品商标及擅自变造的与原告商标极度相似的商标,贴着原告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厂商识别代码,且品质低劣,利用原告“埃索”专卖店面销售,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及原告品牌形象。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原告的月销售额严重下滑,利润减少204000元。原告为调查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调取证据花费了20000元。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彭和平是被告营业执照上的业主,请求追加被告彭和平为被告,与彭小军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埃索皮具系列产品商标,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厂商识别代码,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埃索”商标、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厂商识别代码的皮具系列产品;停止擅自变造生产、销售与原告埃索皮具系列产品商标相似的商标,停止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湖南日报或湖南境内其他省级报刊上登载赔礼道歉公告;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4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调查取证费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5、被告彭和平与彭小军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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