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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南昌市青山湖区龙城网都著作权侵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9-07-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632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宋波,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龙城网都,地址:南昌市上海路146号。 负责人:盛国庆 委托代理人:吕玉洁,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民富园小区10号楼四单元702室。身份证号:320303198605094326。 原告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宋波,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龙城网都(以下简称龙城网都)负责人盛国庆、委托代理人吕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Munhwa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宫》等20部电视连续剧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签订之日起算,为期2年。自此,原告合法取得了上述电视连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2008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吧未经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将上述电视连续剧通过其局域网进行传播。上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电视连续剧《宫》享有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诉前已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进行交涉,可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对此置之不理,原告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电视连续剧《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4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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