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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9-07-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110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0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2B.E。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严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 负责人龚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民,男,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420104195702031218。 委托代理人熊怀,女,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422101198203180047。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网尚公司)诉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公司)侵犯影视作品《火舞黄沙》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继学主审,代理审判员陈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于2008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后于2008年10月10日依法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下称武汉电信公司)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2008年12月31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芳、王菲,被告长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启雄、王彤,被告武汉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民、熊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经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查证,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即TVB公司,下称TVB公司)拥有32集电视连续剧《火舞黄沙》版权。2006年10月1 5日,经TVB公司授权,我公司独家取得TVB公司所拥有的合法版权之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提起民事诉讼等。被告长江公司在未取得原告网尚公司授权和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网”(网址:http://www.cjn.cn)、“长江娱乐星空”(网址:http://vod.cjn.cn)网站上公开传播影视作品《火舞黄沙》,我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被告武汉电信公司与被告长江公司于2006年7月签订“长江娱乐星空”频道内容合作协议,因此被告武汉电信公司也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原告网尚公司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删除被控网站上的电视连续剧《火舞黄沙》,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网尚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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