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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北环路小学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9-05-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233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2208室。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三面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继刚,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玉刚,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北环路小学(以下简称北环路小学),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堂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巫惠群,北环路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 欣,北环路小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鲁 兵,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被告北环路小学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冯继刚,被告北环路小学委托代理人张欣、鲁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 戴延庆(笔名独孤残红)于2007年2月1日将其所著的《销魂一指令》(649千字)、《销魂十指令》(669千字)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三面向公司。被告北环路小学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czbh.com)上使用并传播了上述作品,被告的前述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原告就被告的前述行为向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7年4月3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07)京海民保字第0164号公证书。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及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有关规定,每千字的稿酬为100元,涉案作品为649千字,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基本稿酬损失64900元。此外,被告还应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 原告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900元及合理支出费2000元,合计669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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