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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与翁冬生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9-07-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615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祁门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尹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帮顺,安徽省新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敏,安徽省新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翁冬生,男,1976年7月生,汉族,六安市磨子潭粮油站业主,住六安市南市街道二道巷。 委托代理人刘智昌,男,30岁,市民,住合肥市益民街人才交流中心。 委托代理人岳文翔,男,25岁,市民,住六安市解放路小东街。 原告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冬生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帮顺及曹敏,翁冬生的委托代理人刘智昌及岳文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公司)是一家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大型企业,是安徽化肥实物总量最大、品种最全、产品结构最好的化工骨干企业。红四方公司所拥有的“红四方”商标获得多项荣誉,“红四方”牌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服务优良、品牌形象良好,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2006年6月以来,红四方公司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红四方牌劣质大米,这种“钻漏洞、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原告所持红四方商标的声誉,使原告多年投入的品牌建设资金付之东流。依据法律规定,请求:1、认定“红四方商标”为驰名商标;2、责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印有红四方商标标识的大米产品,销毁其包装物、宣传材料、产品说明等;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