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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AG)与莆田市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34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2号(Adi-Dassler-Strasse 1-2,91074 Herzogenaurach,Germany)。 法定代表人Herbert Frank,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红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路西段623号1幢603号。 法定代表人曾越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田、杨锴,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AG)(下称“阿迪达斯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裕鑫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红蔚,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田、杨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迪达斯公司诉称:原告在中国依法注册1489454号“三斜杠”图形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有效期自2000年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此外,原告还注册如下多个统称为“三条纹”的商标:注册号G73083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鞋、包括运动鞋和休闲鞋”,有效期自2000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7日;注册号393896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鞋、包括运动鞋和休闲鞋”,有效期自200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注册号149335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鞋、包括运动鞋和休闲鞋等”,有效期自200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8年5月29日、6月5日,被告先后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两批运动鞋,经海关查验,其中有4800双、9600双运动鞋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四斜杠商标标识和四条纹图形商标标识,厦门海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货物予以扣留。原告认为,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基本构图、图形线条组合上都极为相似,图形要素构图比例完全相同,在具体商品(运动鞋)上使用商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也完全一样,其故意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并且被告在第一批侵权货物被海关查扣后,在短时间内又申报出口第二批侵权货物,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商品数量多达14400双,给原告品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导致严重经济损失,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商品;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50万元(包括扣留与处理侵权货物的仓储费用等);3、赔偿原告为调查与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