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赵建民与黄金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3-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918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原告赵建民。 委托代理人汪萌之,江苏苏州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景伟,江苏苏州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徐。 委托代理人赵勇,江苏苏州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建民与被告黄金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赵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萌之、陈景伟,被告黄金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建民诉称,原告于2005年6月认识被告,被告给了原告一个自称是专利的产品:汽车遮阳罩样品(宣传册标明专利号为20052007292.X)。2006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专利许可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约定被告全权负责技术,并授权原告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总经营。合同签订前,原告预付被告专利许可费共计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再付被告专利许可费10000元,并分4次向被告支付材料款共计20300元,但被告仅送来大约58套不匹配、有质量瑕疵的塑料柱、不锈钢丝、螺丝等,该些材料折价约为1000元。为赶在2006年7月前产品进超市,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专利证书并要求采购材料,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后双方关系紧张,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终止合同和追索材料款,并于2007年1月2日发函,要求终止合同,被告未明确答复。2008年10月8日,被告来信索要专利许可费。原告上网对被告的专利证书进行核查时发现,被告于2005年6月16日申请专利,2006年8月2日才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认为,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前,被告未被授予专利权,故无权授权原告实施所谓的专利许可。被告在2006年8月之前,谎称汽车遮阳罩是专利产品,欺诈原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专利许可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专利许可费30000元、材料款19300元(20300元扣除材料折价1000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300元(网络宣传费),共计61600元。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