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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赵东红、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奇胜机械有限公司 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405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6KB
文件简介:原告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 委托代理人潘存山,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八中路西大地一巷2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6408室。 法定代表人赵东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立青,董事长。 被告宁波奇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南二环线彭桥。 法定代表人陆立青,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泉能,上海瀚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长江,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畅春园62公寓2单元515号。 原告赵东红、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华腾公司)诉被告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胜运动器材公司)、宁波奇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胜机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东红的委托代理人潘存山,原告赵东红与鑫东华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民,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奇胜机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泉能、余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东红、鑫东华腾公司共同起诉称:原告赵东红是名称为“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赵东红已将上述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的形式许可原告鑫东华腾公司实施。从2006年3月以后,原告从被告的网页等渠道得知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尤其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制造侵权产品,频繁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并以低价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经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其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二原告共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2、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97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3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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