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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张家港市金昌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国华半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1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金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欧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景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惠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利峰,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国华半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樊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阎世强,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金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公司)因与江阴市国华半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景峰、委托代理人周惠平,国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国良、委托代理人阎世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华公司一审诉称:国华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半挂式汽车牵引座拉杆的安全保险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7年1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134125.X;2006年3月22日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汽车牵引座”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07年2月2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81914.1。2007年3月以来,发现市场上有大量涉嫌侵犯上述专利的产品出现,经对比分析,该产品落入前述专利保护范围。金昌公司未经国华公司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国华公司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给国华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金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产品;2、金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3、金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制止侵权的调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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