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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张大光与上海姿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厦门海莱照明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920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姿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50号3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任豪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海莱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锦园东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德义,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必榕,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大光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2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大光以及被上诉人厦门海莱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必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姿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姿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判决后,张大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过程中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明显有误,表现为:首先,被控侵权的“GU24节能灯”的编号为B3的灯头及GU插脚应该被编号为B4,才可以与涉案专利之编号为A4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应,才能作出正确比对,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缺乏与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A3、A4相对应的两个技术特征,但仍“部分覆盖”,构成专利侵权;其次,“GU24节能灯”所使用技术方案不属于公知技术。二、姿莹公司即便一审未到庭应诉,但由于其销售了被控侵权的“GU24节能灯”,同样亦应与生产者海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