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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袁海明与被告宁波南方浦立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774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袁海明 委托代理人:程晓明,宁波海曙奥圣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南方浦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中街岗头。 法定代表人:陈会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凤钦,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袁海明为与被告宁波南方浦立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海明的委托代理人程晓明,被告南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凤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海明诉称,2004年8月5日,袁海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名称为“充电式枪钻(双头)”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9日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0430036540.2,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07年4月10日,被告南方公司从宁波海关出口了一批充电式电钻,该充电式电钻落入了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原告发现被告从2006年开始大规模地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充电式电钻,产品销往多个国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原告袁海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南方公司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南方公司销毁制造的侵权产品及其所使用的模具;4、判令被告南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