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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杨骏与被告宁波华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668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原告: 杨骏 委托代理人:陈耀军,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嘉汇国贸中心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黄帅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忠卫,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骏为与被告宁波华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于2008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骏的委托代理人陈耀军、被告华茂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立华、袁忠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骏起诉称:任奇峰是按摩器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530121205.7。2007年6月27日,宁波海关查扣了被告华茂公司出口的侵权产品3 804个,任奇峰起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华茂公司须停止侵权行为。通过洽谈,杨骏于2007年8月1日从任奇峰处受让了该专利权。现被告华茂公司又因同样的侵权行为,再次被宁波海关查扣侵权货物2 004个。故原告杨骏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