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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王洪照与被告常全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27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原告王洪照,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莒县宏照塑料制品厂业主,住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 委托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中辉,男, 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教师进修学校宿舍。 被告常全东,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莒县常兴果袋塑膜厂业主,住山东省莒县阎庄镇常家山沟村。 委托代理人宋永丽,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王洪照与被告常全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常全东在答辩期内对涉案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受理,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0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照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曰俊、赵中辉,被告常全东的委托代理人宋永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洪照诉称,2004年9月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水果塑料套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4月27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号为CN200430048084.3的专利证书。从2005年开始,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水果塑料套袋,并在市场上以低于原告产品的价格销售,冲击原告市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代理费、调查费等。 被告常全东辩称,一、涉案专利除扎丝部分外为当前公知技术。二、被告拥有合法使用横扎丝果袋技术的权力。三、被告对涉案专利有在先使用权。四、涉案专利果袋的横扎丝为功能性设计,不应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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