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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通力股份公司与被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357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原告通力股份公司,住所地芬兰共和国赫尔辛基00330号,卡塔诺迪1号。 法定代表人尤哈尼?瑞斯坦尼米,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凤波,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景刚,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狄静,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通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凤波、王景刚,被告联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为、狄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力公司诉称: 通力公司系在芬兰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其于1994年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牵引绳轮式电梯”发明专利,于2005年11月2日授权公告。该专利涉及一种牵引绳轮式电梯,共有38项专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17、19为独立权利要求。该专利要求保护的牵引绳轮式电梯,包括一沿电梯导轨移动的电梯轿厢,一沿对重导轨移动的对重,一组悬吊轿厢和对重的提升索,以及一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包括一由驱动装置并与提升索接合的牵引绳轮,电梯驱动装置位于电梯升降井的顶部,在电梯轿厢的路径和其顶上延伸段所需升降井空间与电梯升降井的一面井壁之间的空间之内。被告联合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中国制造并销售的牵引绳轮式电梯中采用了原告的上述发明专利。经原告比对发现,被告联合公司的联合牵引绳轮式电梯包含了原告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17、19中每项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因此,被告联合公司的联合牵引绳轮式电梯落入了原告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联合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ZL02105730.3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原告专利权所保护的牵引绳轮式电梯)。2、被告联合公司因侵犯原告权利权而赔偿人民币300000元。3、被告联合公司赔偿原告取证费、公证费、翻译费以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4、被告联合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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