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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深圳市创意发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于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24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0KB
文件简介:原告深圳市创意发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头城工业村10栋4楼。 法定代表人萧詠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兴洪、龚勇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于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忠,宁波市天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创意发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发公司)为与被告郭于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意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兴洪、龚勇辉,郭于康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忠到庭参加诉讼。因郭于康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名称为“CD盒(FS1111骰子80片)”专利号为ZL200530071171.5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名称为“罐状CD碟储存盒(FS-1096)” 专利号为ZL200430037246.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且经专利复审委受理,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于2006年12月1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专利复审委分别于2007年4月16日、6月25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第9671号、第106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郭于康不服上述决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作出的上述决定。郭于康不服该判决,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分别于2008年3月20日、9月26日作出了(2008)高行终字第63号、第35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2009年1月4日,本案恢复审理。同年1月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意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勇辉,郭于康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意发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分别于2004年10月13日和2006年7月26日,获得罐状CD碟储存盒、骰子CD盒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6年8月份,其发现郭于康未经同意,擅自生产并在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H1-0326B号商位上销售罐状CD碟储存盒、骰子CD盒,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认为,合法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郭于康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请求判令郭于康:一、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二、赔偿创意发公司损失51600元(专利许可费5万元/年、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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