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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刘王新与被告齐文松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259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刘王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被告齐文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刘王新为与被告齐文松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王新的委托代理人叶建斌,被告齐文松的委托代理人王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王新诉称:原告刘王新于2007年9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多功能笔”实用新型专利权。2008年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 ZL200720114389.8。 2008年9月2日,吴森海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7937A号商位购买“三灯笔”100只,计货款680元。义乌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中进行全程公证,并作出了(2008)浙义证民字第004203号公证书。经比对,该产品已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即该产品已经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花去公证费800元。 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擅自销售与原告享有“多功能笔”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多功能笔”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114389.8)的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