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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梁卓凡与被告义乌市乖乖龙文具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57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0KB
文件简介:原告梁卓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乖乖龙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镇街道王店村。 法定代表人吕德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卓凡为与被告义乌市乖乖龙文具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卓凡的委托代理人任向明、被告义乌市乖乖龙文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巍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名称为“活动式鸟兽虫鱼形笔”专利号为ZL02240959.9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且经专利复审委受理,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于2008年2月1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专利复审委于2008年7月2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第120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在义乌市乖乖龙文具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卓凡起诉称:1、原告于2002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活动式鸟兽虫鱼形笔”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3年6月4日获得授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02240959.9。该专利目前仍在法定的权利保护期限内。原告的产品由于设计新颖、巧妙、实用,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产品非常走俏。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抄袭、仿造等方式大量生产、销售与原告拥有专利权的产品。且低价冲击原告的产品市场,并在制笔文具网(网址:www.china-pen.com.cn)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宣称其产品拥有专利权,造成原告的订单及客户大幅度减少和流失,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全部模具、侵权产品及半成品。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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