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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何伟斌与被告温州市创高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4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原告何伟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勇。 被告温州市创高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路奥林匹克广场152号。 法定代表人周力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兆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永建,系合伙企业温州市鹿城相诚包装机械厂股东及负责人。 原告何伟斌为与被告温州市创高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高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9日分别向何伟斌、创高公司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于200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伟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勇,被告创高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兆庄、蔡永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伟斌诉称,其于1999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2000年12月1日授予其以专利号为ZL99210833.0、名称为“数控剥线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所授权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数控剥线机,包括有箱体,控制面板,机械控制部位和安装在箱体内的电脑单片机组成,其特征在于:控制面板上设有各种数控按钮,机械控制部位设有导线进线装置、剪剥装置和出线装置,所述箱体内分别设有进线步进电机、剪剥步进电机及出线步进电机,这些步进电机分别与机械控制部位的进线装置、剪剥装置和出线装置的电气和机械对应连接。权利要求3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控剥线机,其特征在于进线装置设有进线口,进线轮、进线压紧轮及导管,剪剥装置设有剪刀导向孔、剪刀及压片,出线装置设有出线轮及出线压紧轮。权利要求3迄今一直处于有效状态,创高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和其门市部进行销售、许诺销售电脑剥线机产品侵犯了何伟斌ZL9921083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3所确定的专利权。综上所述,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一、创高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二、创高公司销毁侵权产品;三、创高公司赔偿何伟斌因遭受侵权引起的经济损失1万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何伟斌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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