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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何伟斌与被告蔡永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572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何伟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勇。 被告蔡永建(系温州市鹿城相诚包装机械厂合伙企业股东及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兆庄。 原告何伟斌为与被告蔡永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7日向何伟斌、蔡永建送达了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06年2月11日,蔡永建以其已于2006年2月5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由,请求本院中止本案诉讼,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2008年5月4日,在蔡永建明确表示不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何伟斌申请恢复本案诉讼。2008年9月9日、2008年12月4日,本院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伟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勇、被告蔡永建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兆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伟斌诉称,其于1999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2000年12月1日授予其以专利号为ZL99210833.0、名称为“数控剥线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所授权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数控剥线机,包括有箱体,控制面板,机械控制部位和安装在箱体内的电脑单片机组成,其特征在于:控制面板上设有各种数控按钮,机械控制部位设有导线进线装置、剪剥装置和出线装置,所述箱体内分别设有进线步进电机、剪剥步进电机及出线步进电机,这些步进电机分别与机械控制部位的进线装置、剪剥装置和出线装置的电气和机械对应连接。权利要求3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控剥线机,其特征在于进线装置设有进线口,进线轮、进线压紧轮及导管,剪剥装置设有剪刀导向孔、剪刀及压片,出线装置设有出线轮及出线压紧轮。权利要求3迄今一直处于有效状态。蔡永建和王文华合伙建立的温州市相诚包装机械厂(以下简称相诚机械厂)从2004年1月已经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蔡永建宣传目录本所列全部电脑剥线机产品均落入了何伟斌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敬请人民法院判令:一、蔡永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蔡永建销毁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实施侵权的生产设备;三、蔡永建生产的B-02系列型号电脑剥线机,赔偿何伟斌因遭受侵权引起的经济损失15万元。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