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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郭裕法与被告杭州格林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278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原告郭裕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泽周,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格林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小叔房村。 法定代表人吴启贵。 原告郭裕法为与被告杭州格林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格林公司以其他途径无法送达起诉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于200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裕法的委托代理人冯泽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格林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裕法诉称: 1998年11月,原告郭裕法设立了杭州格林气体设备制造厂,经营范围为:主营小型制氧机及空气分离设备,兼营小五金加工。2002年5月20日,原告郭裕法发明研制的分体小型制氧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233699)。为推广专利技术,原告郭裕法及吴启贵等五名自然人拟设立经营生产,批发,零售空分设备的公司,2005年4月16日,原告郭裕法、吴启贵等人签订了《杭州隔离气体设备制造厂改制及专利补偿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由原告郭裕法将商标权和专利权转让给被告格林公司所有,由被告格林公司补偿原告郭裕法专利、商标费150万元。付款期限为:原告郭裕法专利权和商标权转让给被告格林公司后,被告格林公司即支付50万元。专利产品的正常批量生产且达到国家医用检测的标准后即支付100万元。被告格林公司在总价100万以内出资为原告郭裕法按揭购买住房一套,同时,该协议约定,如被告格林公司不能按时支付专利费,原告郭裕法有权收回商标权和专利权。协议签订后,原告郭裕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本案的专利权转让给了被告格林公司,同时被告格林公司生产经营的专利产品经检测合格,但被告格林公司仅支付了50万元,对余款支付以及出资为原告郭裕法购买住房的义务至今不履行。根据协议约定,原告郭裕法有权要求收回商标权和专利权。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杭州格林气体设备制造厂改制及专利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按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郭裕法依约将专利权转让给了被告格林公司,但被告格林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其已经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郭裕法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格林公司立即将专利号为第ZL02233699.0号的“分体式制氧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归还给原告郭裕法(包括归还专利权证及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格林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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