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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格瑞电子(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国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229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格瑞电子(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光厦楼南幢第六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林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阳伟,该公司总经理,住台湾省金门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美炎,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国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杰,系义乌市徐杰商标专利事务所员工。 原告格瑞电子(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电子)为与被告俞国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瑞电子的委托代理人欧阳伟、龚美炎和被告俞国林及委托代理人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瑞电子起诉称:2006年9月1日,欧阳杰、欧阳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变焦手电灯”的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号为ZL200630095577.1。2007年7月18日,欧阳杰、欧阳伟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让原告独占实施ZL200630095577.1号外观专利,生产该专利产品。但被告俞国林未经专利权人欧阳杰、欧阳伟的授权,生产并在义乌市设有店面销售该侵权专利产品,同时刊登广告进行销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