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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郜天宇与被告慈溪市雄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97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原告:郜天宇 委托代理人:赵光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世威,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雄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陆厦玉。 委托代理人:张炳生,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寺山路外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柴晨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灵芝。 原告郜天宇为与被告慈溪市雄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生公司)、被告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雄生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本案于2008年3月20日中止了诉讼。因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故本院恢复了诉讼并于200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郜天宇的委托代理人赵光宇、江世威,被告雄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炳生,被告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灵芝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郜天宇起诉称:2002年12月7日,原告郜天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暖风机(1033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3年7月30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02380940.X。该专利至今有效。被告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葡萄牙的报关单号为310420060546199346的PTC-312取暖器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被告进出口公司出口的该批货物是由被告雄生公司生产的,且雄生公司一直在生产、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PTC-312取暖器。原告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的取暖器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其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雄生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号为ZL02380940.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与ZL02380940.X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并销毁模具;二、判令被告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号为ZL02380940.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即立即停止销售与ZL02380940.X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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