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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陈纪铭与被告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866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原告:陈纪铭。 委托代理人:陈隆海。 被告: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仇关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克叶,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宝堂,杭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临港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振华,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该公司法务。 原告陈纪铭为与被告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被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钢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纪铭的委托代理人陈隆海,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厉克叶、林宝堂,被告宁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振华、李媛媛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纪铭起诉称:2000年10月25日,原告陈纪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便携式测力计”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1年12月19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00258034.9。该专利至今有效。2002年1月8日,原告将涉案专利许可给其父亲陈隆海在浙江省余姚市纪铭称重校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铭公司)使用,并生产便携式测力计。被告太平洋公司以前称余姚太平洋自控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12月,该公司向纪铭公司订购了5台10t规格的便携式测力计,之后便生产、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便携式测力仪。2007年,还向被告宁钢公司销售了其产品。而宁钢公司系在明知原告有专利权的情况下,向被告太平洋公司订购产品并在生产中使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先将被告太平洋公司诉至本院,后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又追加宁钢公司为共同被告。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太平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便携式测力仪等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太平洋公司和被告宁钢公司就侵权行为在宁波日报和余姚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太平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四、被告太平洋公司赔偿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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