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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余炳炎诉被告宜兴市彩鲽水族用品厂、北京十里河天娇民俗文化城有限公司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020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原告余炳炎,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广东博宇水族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综合场师范北侧南区3号。 委托代理人秦福,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北京市五洲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长胜街气象站路西育英坝43号。 委托代理人林海英,女,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市五洲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苑庄村西三条166号。 被告宜兴市彩鲽水族用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周黎芬,厂长。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十里河天娇民俗文化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8号。 法定代表人程永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立群,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燕宇,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宣武区果子巷16号。 原告余炳炎诉被告宜兴市彩鲽水族用品厂(以下简称彩鲽厂)、北京十里河天娇民俗文化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娇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炳炎的委托代理人秦福、林海英,被告彩鲽厂的委托代理人蒋海军,被告天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立群、徐燕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炳炎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0630060100.X、名称为“鱼缸”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得知天娇公司的租户郭亮所经营的“鸿曦”店内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进行了公证购买,并得知涉案鱼缸制造商为彩鲽厂。之后原告向天娇公司反映其租户销售侵权产品,天娇公司置之不理,致使侵权产品继续销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彩鲽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请求彩鲽厂、天娇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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