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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无锡市华戈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生效日期:2009-05-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940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华戈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镇藕塘庙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戈长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久阳,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现代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现代电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博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雷,南通市科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施文冲,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无锡市华戈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现代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三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8日、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戈公司委托代理人丁久阳、陈建和,被上诉人现代公司委托代理人葛雷、施文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公司一审诉称:现代公司为专利号200620076023.1,名称为“双‘△’型低压电力电容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双“△”型低压电力电容器,其特征是:有二台“△”型低压电力电容器组装在一起,并构成一体化,各台电容器的容量三相平衡。华戈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了与上述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构成了对现代公司专利权的侵犯,给现代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华戈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产品说明书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华戈公司一审辩称:1、华戈公司依法生产电容器产品,未侵犯现代公司的专利权;2、华戈公司电容器产品的生产技术为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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