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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王海峰与泉州三金模具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2-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900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峰,男,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官桥镇席里村424号,系南安市金山机械模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戴雨君,女,一九七三年二月八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祥安花园1座10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三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内厝工业区三金工业大厦。 法定代理人林金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淀,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海峰与被上诉人泉州三金模具有限公司(下称三金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峰的委托代理人戴雨君、被上诉人三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海淀、张松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判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问题。被告认为,被告已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充分。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已正式受理该申请,涉案专利有效性的行政审查程序已经合法启动,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认为,本案不应当中止诉讼程序。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终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原告所提交的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对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3,其评价是具有了新颖性和创造性,完全符合上述之规定。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