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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浙江丰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三榜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438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29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丰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白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三榜。 原审原告杨三榜诉原审被告浙江丰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明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丰明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08)温中民三初字第277-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丰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丰明公司管辖权异议书中所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已于2001年被废止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而本案中丰明公司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在温州,因此温州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之一,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丰明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于2008年12月3日裁定:驳回丰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丰明公司负担。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