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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龙泰建材经营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910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德馨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忠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政华,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龙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177号江干区新型装饰材料市场。 诉讼代表人魏永祥,系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燕,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达公司)、杭州龙泰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龙泰经营部)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华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政华,上诉人龙泰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黄燕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华亿达公司系一项“卫浴挂件(18130)”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2年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于2003年2月26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2358097.6,至今有效。该卫浴挂件两端底座呈梯形状,其上接呈圆柱形状的横杆两端,卫浴挂件横杆分别嵌在该圆柱形状两端内,并略有突出。2007年10月24日,在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华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忠安以消费者身份在龙泰经营部以84元的价格购买了华隆4602毛巾杆(双)一件,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杭州华隆卫浴洁具”名称及其地址、电话。华亿达公司共支出公证费1500元,差旅费用4538元,合计6122元(其中4872元的费用已在原审法院生效的(2007)杭民三初字第391判决中予以认定)。 ...... |
文件备注: |